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59號
KSDV,101,司聲,59,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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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李高陽
相 對 人 陳振瑞
相 對 人 劉孟德
相 對 人 李回
相 對 人 李丁瑞
相 對 人 李建佑
相 對 人 郭松村
相 對 人 呂光雄
相 對 人 陳振裕
相 對 人 陳進添
相 對 人 劉國安
相 對 人 郭久雄
相 對 人 郭銘進
相 對 人 郭銘雄
相 對 人 郭春基
相 對 人 陳余秀絨
相 對 人 李宗榮
相 對 人 李宗堅
相 對 人 李宗銘
相 對 人 李自平
相 對 人 李宗基
相 對 人 劉吉松
相 對 人 劉燕輝
相 對 人 劉健福
相 對 人 郭清木
相 對 人 劉貴林
相 對 人 劉金城
相 對 人 劉天麟
相 對 人 劉建男
相 對 人 郭水源(楊添進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孟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松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光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振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振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進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國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久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春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余秀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丁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宗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宗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宗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宗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



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吉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燕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健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銘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銘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清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自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貴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天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金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建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健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水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 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 判決,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 度上字第141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該第一審訴訟費用由 劉孟德負擔2131/16661,李回負擔280/16661,郭松村負擔 799/16661,呂光雄負擔780/16661,陳振瑞負擔1055/16661 ,陳振裕負擔220/16661,陳進添負擔220/16661,劉國安負 擔1330/16661,郭春基負擔131/16661,李高陽負擔 1851/16661,陳俞秀絨負擔1855/16661,李丁瑞負擔 140/16661,李宗榮負擔671/66644,李宗基負擔671/66644 ,李宗堅負擔671/66644,李宗銘負擔446/66644,劉吉松負 擔16/16661,劉燕輝負擔16/16661,劉健福負擔16/16661 ,郭銘雄負擔263/33322,郭銘進負擔263/33322,郭清木負 擔450/16661,李自平負擔225/66644,劉貴林負擔 1433/16661,劉天麟負擔991/16661,劉金城負擔990/16661 ,劉建男負擔991/16661,李建佑負擔140/16661,郭水源( 即楊添進之承當訴訟人)負擔61/16661。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42元、鑑定費95,000元及地政測 量規費56,800元,合計178,342元【計算式:26542+95000+ 56800=178342】,依前揭確定判決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 劉孟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2,810元【計算式:178,342元 ×2131/16661=22,810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 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李回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為2,997元【計算式:178,342元×280/16661=2,997元, 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 】,相對人郭松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552元【計算式: 178,342元×799/16661=8,552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 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呂光雄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為5,138元【計算式:178,342元×480/16661 =5,138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 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陳振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354 元【計算式:178,342元×220/16661=2,354元,因聲請人 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 人陳振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354元【計算式:178,342元 ×220/16661=2,354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 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陳進添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為2,354元【計算式:178,342元×220/16661=2,354元, 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 】,相對人劉國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236元【計算式: 178,342元×1330/16661=14,236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 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郭久雄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02元【計算式:178,342元×131/1666 1=1,402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 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郭春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02 元【計算式:178,342元×131/16 661=1,402元,因聲請 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 對人陳余秀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9,856元【計算式:178, 342元×1855/16661=19,856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 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李丁瑞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為1,498元【計算式:178,342元×140/16661= 1,498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 下不予計算】,相對人李宗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95元 【計算式:178,342元×671/16661=1,795 元,因聲請人主 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 李宗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95元【計算式:178,342元× 671/16661=1,795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李宗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為1,795元【計算式:178,342元×671/16661=1,795元,因 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 ,相對人李宗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93元【計算式: 178,342元×446/66644=1,193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 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劉吉松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為171元【計算式:178,342元×16/16661= 171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 不予計算】,相對人劉燕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1元【計 算式:178,342元×16/16661=171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 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劉健福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1元【計算式:178,342元×16/16661=



171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 不予計算】,相對人郭銘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07元【 計算式:178,342元×263/33322=1,407元,因聲請人主張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郭 銘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07元【計算式:178,342元× 263/33322=1,407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郭清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為4,816元【計算式:178,342元×450/16661=4,816元,因 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 ,相對人李自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02元【計算式: 178,342元×225/66644=602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 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劉貴林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為15,339元【計算式:178,342元×1433/16661 =15,339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 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劉天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607 元【計算式:178,342元×991/16661=10,607元,因聲請人 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 人劉金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5 97元【計算式:178,342 元×990/16661=10,597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 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劉建男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為10,607元【計算式:178,342元×991/16661=10,6 07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 予計算】,相對人李健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98元【計 算式:178,342元×140/16661=1,498元,因聲請人主張小 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相對人郭水 源(即楊添進之承當訴訟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52元【計 算式:178,342元×61/16661=652元,因聲請人主張小數點 以下無條件捨去法,故元以下不予計算】,並均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本件相對人經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判前命其於5日內提出 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 之證書,惟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 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 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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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