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22號
聲 明 人 林煦恩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陳怡君
聲 明 人 吳承哲
吳承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陳怡伶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警誠
被繼承人 李文玉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
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