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591號
KSDV,106,司促,10591,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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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謝欣成即沈建堂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沈建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
  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伍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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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