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61號
KSDV,101,司票,561,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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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張瀞慧


相 對 人 呂屏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屏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執票人向
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就利息之請求,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97條第1項規定,應自到期日後方可請求。台端聲請
狀如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呂屏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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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