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87號
KSDV,101,司票,487,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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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盧宏沂
相 對 人 張庭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庭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376777本票原本乙紙。(原台南地方法院案號101年
司票字第20號)
二、相對人張庭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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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