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楊家銘
相 對 人 駿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翊瑄
相 對 人 陳國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李翊瑄、陳國耀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駿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釋明對李翊瑄之依據。(台端所附本票之發票人李翊瑄應為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陳國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駿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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