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莊國泰
相 對 人 曹素珍
相 對 人 黃雅玲
相 對 人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常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曹素珍、黃雅玲、泓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泓昇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曹素珍、黃雅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