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相 對 人 潘國賢
相 對 人 葉海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國賢、葉海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
現在所有人為之,此為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所使然)
二、相對人潘國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