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678號
KSDV,101,司促,8678,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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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黃麗儒
債 務 人 呂秩嘉即祥裕工程行


債 務 人 周銘鴻(原名:周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零肆拾肆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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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