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492號
KSDV,101,司促,8492,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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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9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許坤勝
債 務 人 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裴正盛


債 務 人 楊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叁佰捌拾伍萬柒仟叁佰
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叁
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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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