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395號
KSDV,101,司促,8395,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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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3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張嘉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肆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
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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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