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157號
KSDV,101,司促,8157,201202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富盈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382元,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CL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富盈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