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895號
KSDV,101,司促,7895,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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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9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王雯慧

債 務 人 張省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拾玖
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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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