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沛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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