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488號
TCEV,106,中補,1488,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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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康富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展
被   告 陳伯三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404,800元之承攬報酬,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
  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受領附圖所示之白地瓜加工食品之
  日止,按日給付原告500元之倉儲費用。依原告上開之請求
  ,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4,800元,另聲明第二
  項請求之倉儲費用,屬因係定期給付而涉訟,因期間未確定
  而推算期間為10年,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5,00
  0元(500元365天10年=1,825,000元),以上二項併計
  後為2,229,800元,並以此價額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四、提出準備陳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事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
  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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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富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