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聲 請 人 Applied ConcePts lnc (美商應用觀念公司)
代 理 人 蘇宜君律師
複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蔡得謙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鶴銘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邦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端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梁永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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