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571號
KSDV,106,司促,10571,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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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朱雅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許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
  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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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