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潔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潔如於2009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
,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6日止累計
49,678元未給付,其中44,860元為本金;3,834元為利息;9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潔如於2011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49,626元
,約定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6日止累
計241,503元未給付,其中222,947元為本金;17,572元為利
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潔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16日止累計75,585元未給付,其
中66,382元為消費款;8,00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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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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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潔如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860 │ │2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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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許潔如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2947│ │2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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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許潔如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8715元│ │2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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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許潔如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7667 │ │2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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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