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鄭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智華於2006年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4日止累計319,044元未給付,(
其中148,705元為本金,170,3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智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14日止累計233,244元未給付,
其中107,202元為消費款;122,44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73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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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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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智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8705│ │2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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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鄭智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7202│ │2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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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