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0號
上 訴 人 庚○○
辰○○
壬○○
丁○○
子○○
巳○○
卯○○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複代理 人 乙○○
上 訴 人 酉○○○
陳秋松繼承人 己○○
戊○○
丙○○
視同上訴人 癸○○
特別代理人 丙○○
視同上訴人 寅○○
辛○○
丑○○
未○○
午○○
被 上訴人 申○○賴文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 理人 張良銘律師
複代 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錯誤
如下:
本件主文第三頁第五行中載(F)0.0二三六二0公頃,應更正為0.0二三八二0公頃。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顯屬誤寫,自應予以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端季
~B法 官 許雅婷
~B法 官 陳瑞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梁永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