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緯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緯庭於2008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3日止累計
18,846元未給付,其中16,766元為本金;1,396元為利息;6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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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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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緯庭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766 │ │2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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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