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551號
KSDV,101,司促,6551,201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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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羅寶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寶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羅寶奉、案外人張慶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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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