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務 人 羅寶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寶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羅寶奉、案外人張慶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