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魏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
,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