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12號
KSDV,101,司促,6212,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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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


債 務 人 黃義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義博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872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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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