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務 人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陳宗義
人
債 務 人 李明結
債 務 人 林澄見
債 務 人 陳華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萬零肆佰參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5年8月17日
及民國95年9月15日邀同陳宗義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 000萬元正,約定100年8月17日
清償,借款利息依本行基準利率3.54%加碼年息0.08
%,以3.62%浮動計息,延滯時時利率為3.45%,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每月本金金額照原貸放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二紙及授信約定書約
定書五紙、連帶保證書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
討無效,除獲部份本金2,609萬9,562元及至民國1
00年9月16日之利息、違約金外,其餘部份全未受償,
依授信約定事項第五條第一款全部本金視為到期,依法債務
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本金新臺幣(以下同)2, 390
萬438元,並連帶給付自民國100年9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自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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