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黃工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