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19號
KSDV,101,司促,6119,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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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1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郭玉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玖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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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