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92號
KSDV,101,司促,5792,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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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黃新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1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
年10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43901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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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