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17號
KSDV,101,司促,5217,201202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王致程

債 務 人 王茗洋(原名:王鉦弼)


債 務 人 陶文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王致程於民國95年11月至97年4月間邀同債務
王茗洋王鉦弼、陶文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4,147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致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茗洋王鉦弼、陶文
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致程、王│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24147│茗洋(原名│月1日起 │ │ │
│ │元 │:王鉦弼)│ │ │ │
│ │ │、陶文英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致程、王│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4147│茗洋(原名│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王鉦弼)│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陶文英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