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80號
KSDV,101,司促,4980,201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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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
債 權 人 倪文濱
債 權 人 倪文哲


債 務 人 羅朝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朝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
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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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