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債 權 人 倪文濱債 權 人 倪文哲債 務 人 羅朝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朝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 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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