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債 務 人 蔡沐娟(原名:蔡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肆仟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