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516號
KSDV,101,司促,4516,201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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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柯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叁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柯秀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 月1 日止累
計209,637 元正未給付,其中63,651元為消費款;142,386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柯秀菊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3651 │ │2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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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