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謝淼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當月計付
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