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22號
KSDV,101,司促,4222,20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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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亭靜
巷17之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亭靜於2003年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2003年8月28日起至2005年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1日止累計331,
170元正未給付,其中204,693元為本金;123,633元為利息
;2,8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亭靜於2002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
,約定自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05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1日止累計
53,966元正未給付,其中21,311元為本金;26,671元為利息
;5,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亭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31日止累計263,036元正未給付
,其中108,807元為消費款;150,629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亭靜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5% │
│ │204693│ │2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亭靜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311 │ │2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劉亭靜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8807│ │2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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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