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42號
KSDV,101,司促,3742,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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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莊季華
巷48號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季華於民國88年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68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2783元及費用110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季華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63元 │ │11月 15日 │ │點七五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莊季華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7110 │ │11月 15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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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