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李珊淩(原名:李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
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