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丁柏宏
債 務 人 王明村
債 務 人 鄔淑華
債 務 人 王進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如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