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誠禹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江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票據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
┌─────┬────┬─────┬──────┬─────┐
│票據號碼 │付款行庫│票據金額 │ 發票日 │ 退票日 │
│ │ │ │ 年╱月╱日 │年╱月╱日│
├─────┼────┼─────┼──────┼─────┤
│ │玉山銀行│ │ │ │
│BA0000000 │佳里分行│863,460元 │ 101/1/4 │ 101/1/4 │
├─────┼────┼─────┼──────┼─────┤
│ │玉山銀行│ │ │ │
│BA0000000 │佳里分行│863,460元 │ 101/1/11 │ 101/1/1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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