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蔡俊慶
債 務 人 蔡靜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