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明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柏建材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9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40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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