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4號
KSDV,101,司促,274,201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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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林阿乾
債 務 人 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漢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溫漢榮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溫漢榮,請
釋明溫漢榮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代之證明,並提供相
關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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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