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研究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44號
KSDV,100,訴,844,201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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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省礦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徐榮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研究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7,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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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