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少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文鵬
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60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7,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被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551,3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 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