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67號
KSDV,100,訴,1767,201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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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7號
上 訴 人 蔡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安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6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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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安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