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鄭九欽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謝孟璇律師
被 告 陳旺富
許慶輝
許瑞煌
薛聯堂
許素真
廖許秀珍
許秀紅
許榮成
許旗城
許明堂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周光明
鄭柳話
鄭金田
鄭高明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鄭登油之繼承人即被告鄭柳話、鄭金田、鄭高明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在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而應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鄭登油因於民國100 年1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鄭柳話、鄭金田、鄭高明,及原告鄭九欽,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而鄭柳話等人均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