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48號
KSDV,100,訴,1748,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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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鄭九欽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謝孟璇律師
被   告 陳旺富
      許慶輝
      許瑞煌
      薛聯堂
      許素真
      廖許秀珍
      許秀紅
      許榮成
      許旗城
      許明堂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周光明
      鄭柳話
      鄭金田
      鄭高明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鄭登油之繼承人即被告鄭柳話鄭金田鄭高明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在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而應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鄭登油因於民國100 年1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鄭柳話鄭金田鄭高明,及原告鄭九欽,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而鄭柳話等人均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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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