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王萬富
即 被 告
謝三郎
陳見輝
陳見淋
陳燻貴
陳雲彬
陳雲進
上訴人與謝黃金枝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399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八筆土地之
拍定價金核定為新台幣12,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76,7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