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424號
KSDV,100,簡上,424,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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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王暉鈞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上訴人 胡麗娟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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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