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24號上 訴 人 王暉鈞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被 上訴人 胡麗娟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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