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秀蓉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杜美欣
法定代理人 杜添發
阮氏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陳秀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收養杜美欣(女,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