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57號
KSDM,101,聲,857,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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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鼎宗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鼎宗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2 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 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 年6 月1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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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