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富謙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富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富謙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4 月15日、3 年10月及2 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3 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01 年2 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 102 年8 月6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